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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駝奶粉違法嘛「奶粉賣低價違法嗎」

來源:互聯網 2024-09-12 19:04:07

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網購早已走進千家萬戶,作為交易主體之一的商家,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規范經營。近期柳州中院審理一件網購糾紛,買家以低價購入一批駝奶粉,商家最終以網頁鏈接是測試鏈接為由拒絕發貨,并主張買賣合同已撤銷、不應繼續履行。該案案情具體如何?個中有何緣由?最終判決結果如何?待小編為你一一道來。

【案情回顧】

2021年8月的一天,王某在京東商城某能公司官方旗艦店看到“全脂益生菌駝奶粉3罐”僅需2元的低價鏈接,當即點擊該鏈接并下單5次,合計購買850件商品,貨款共計1700元。

購買后2天頁面顯示商家已通過快遞發貨并簽收,但簽收地與王某填寫的收貨地址不一致,王某立刻向京東商城客服投訴虛假發貨并申請補發商品。某能公司通過京東商城協商平臺告知王某“此單為異常訂單,批量黃牛下單,套取利益,不予發貨!麻煩退款處理!”后王某收到某能公司及“京東支付”退付的三筆共計6元的退款。

王某認為自己下單支付款項后合同立即成立,堅持要求某能公司依約發貨,商家拒絕,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能公司繼續履行網絡購物合同,交付其購買的所有商品。

【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某能公司通過京東商城旗艦店發布的“全脂益生菌駝奶粉3罐”商品鏈接中包含商品名稱、價款、數量及其他商品詳情,內容具體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的要約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王某在該商品頁面提交訂單并支付成功時雙方之間的網絡購買合同成立、生效并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條規定,某能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故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某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抗辯稱商品購買鏈接實際為測試鏈接,王某大批量下單,不屬于正常購物行為,合同不應履行。

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購買鏈接中商品信息內容具體確定,符合法定要約的構成要件,王某在平臺上購買商品并成功提交訂單,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某能公司主張購買鏈接為測試鏈接,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二審法院對其辯解不予支持,故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法官后語】

1、買方能夠選擇商品并提交訂單成功,網購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王某下單成功的“全脂益生菌駝奶粉3罐”鏈接中,頁面注明的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稱、價款、數量及其他商品詳情,內容具體明確,在購買過程中王某也可以自由選擇購買數量并成功支付相應貨款,故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

2、是否涉及操作失誤,需在個案中對商家的意思表示進行綜合認定

低價鏈接究竟是商家常規的促銷行為還是商家操作失誤使用了測試鏈接,往往可從買家下單后商家的外觀表示行為進行綜合認定。本案中,王某成功下單后商家的行為也引起了承辦法官的注意。首先,王某成功下單后的2天,物流頁面顯示商家已通過快遞發貨并簽收,但簽收地址與王某填寫的收貨地址并不一致,則商家未按照購買者填寫的收貨地址予以發貨的行為本身,尚值得懷疑。其次,某能公司雖在二審上訴中主張案涉標價“2元”的鏈接為測試鏈接,但該公司在京東商城的旗艦店至今未作出任何關于測試鏈接的補正告知,也未在第一時間與王某取得聯系,告知其“2元”標價系因測試鏈接導致,并且某能公司在該案中,未能提交其他充足證據證實前述鏈接實際為測試鏈接,則該公司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在某能公司明確向王某表示拒絕發貨后僅退款6元,并非系將全部貨款予以退回,則某能公司所退金額與其拒絕向王某發出850件貨物的行為亦存在矛盾。基于上述商家的外觀表示行為,結合本案現有證據,法院對某能公司的抗辯主張不予采信。

3、特別提示

若商家確實存在因操作失誤導致標價錯誤的情況,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標價錯誤可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商家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但撤銷權的行使存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即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若商家未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及時行使撤銷權,則該權利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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