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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無照經營處罰「無農藥經營許可證賣農藥的處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更新信息顯示,微店關聯公司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因經營者銷售農藥未公示經營許可信息,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京朝市監處罰〔2022〕18號)顯示,經查:2021年12月1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反映當事人負責經營的“微店”網絡平臺內,有七個經營者銷售農藥沒有公示經營許可信息。經核實,其中兩個經營者的兩種商品之前銷售過,已經下架,但還在銷售另兩種農藥,也未公示許可信息。
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萬元。
微店營業執照顯示,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是微店運營主體公司。微店創立于2011年5月。2014年1月“微店”APP正式上線。目前微店旗下包括:微店社區,微店店長版,微店商城版,微店分銷,微店park等多個幫助商家成功的流量渠道及軟件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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