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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真大師是真的嗎「培訓大師騙局」
地點: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案由:詐騙罪
案情:被告人褚某與鄭某在名為“億萬風水”的微信群里,以四川青城山“元真子”大師的名義,采用固定的話術,給被害人提供算命、測八字、做法事等虛假服務,兩個月左右,騙取數十名被害人13萬余元。
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被告人褚某以實施在網上“學習”的名義,利用網絡迷信進行詐騙,找來以前做過微商的遠房親戚鄭某,租賃了濮陽城區不同地點的房屋作為詐騙場地。褚某購買200余部供詐騙使用的手機、電腦等作案工具,通過微信朋友圈以及朋友介紹,褚某與鄭某兩人又陸續招募了宋某、李某等20余人,組成微信群名為“億萬風水”的詐騙團伙。該團伙分為數據部、成交部等部門,每個部門都有固定人員負責管理。數據部負責將該注冊的多個名為“賜運閣”的微信號在網絡上推廣,吸引被害人添加其為好友;成交部負責利用名為“賜運閣”的微信號,虛構四川青城山“元真子”大師,采用固定的話術同已加為好友的被害人聊天,以給被害人提供算命、測八字、做法事的虛假迷信服務為由實施詐騙,兩個月左右的時間,騙取數十名被害人13萬余元。
庭審現場
“大學畢業后一直無所事事,經常外出上網,本來我想從網上找一些賺錢的商機,沒想到卻走了一條不歸路。”
在濮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本案被告人褚某揭開了這個犯罪集團利用網絡迷信進行詐騙的真面目。
線上尋找商機,線下籌備騙局
據褚某供述,2017年10月,其在網頁上搜索賺錢項目時,看到一條廣告,點進去之后發現該網頁上盡是介紹給人看風水、算命、測八字的內容,上面還有一個聯絡微信號。褚某覺得是個商機,便加上這個微信號與其聯系,一來二往,褚某便明白了,這就是利用人的迷信心理下套,進行網絡詐騙的“生意”。
面對利益的誘惑,褚某與對方一拍即合,很快便商量好合作以及分成模式,著手籌備詐騙事宜。褚某本人相當謹慎,不想自己直接拋頭露面,便找來以前做過微商的遠房親戚鄭某過來幫忙,為了掩人耳目,鄭某以開公司的名義租賃了位于濮陽不同地點的房屋作為詐騙場地。褚某也購買了200余部供詐騙使用的手機、電腦等作案工具,又招募了王某和任某,讓其分別管理由自己組建好的不同詐騙部門。
褚某和鄭某認為一切都準備完畢后,一場利用迷信實施的網絡騙局便就此拉開。
“億萬風水”成員,分工明確作案
法庭上,褚某供述稱,其把詐騙集團成員全部加入一個叫“億萬風水”的微信群,群內成員之間經常交流詐騙經驗。褚某又把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安排到所謂的數據推廣部與成交部,由鄭某進行統一調配。
據鄭某在法庭上的供述,數據推廣部由任某負責,其讓犯罪集團成員使用褚某給其配備的手機和微信號加入大量微信群,同時批量去添加微信好友。一旦添加成功,便在微信群內散發廣告,在朋友圈轉發推薦,吸引被害人添加名稱為“賜運閣”的微信賬號。
成交部由王某負責,其犯罪集團成員統一使用以“賜運閣”為名的微信號,為了增加真實感,成交部所有成員的微信號頭像都統一設置成黑白八卦圖案,在接收到數據推廣部吸引來的客戶以后,部門成員皆虛構自己為所謂的四川青城山“元真子”,和客戶聊天。
部門成員運用固定話術,先是收取少量金錢,引誘被害人算卦、測八字,緊接著便運用統一話術,虛構被害人算得了不吉利的結果,需要繼續支付數千元去做法事和買貢品等來進行化解。許多被害人在受到詐騙集團的言語蠱惑后,紛紛掏錢中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褚某利用迷信實施網絡詐騙的方法,讓鄭某幫忙成立詐騙集團,鄭某參與租賃房屋、招聘且管理犯罪集團成員,皆應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均應認定為主犯。
被告人鄭某的辯護人認為,鄭某不屬于詐騙集團的領導者,只是被褚某指使而參與犯罪,其既沒有提議成立詐騙集團,又沒有直接參與投資,屬于詐騙集團中一般的參與人員,不應認定鄭某為主犯。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褚某與鄭某二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本案系共同犯罪,屬犯罪集團,二被告人均應被認定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且均系主犯,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濮陽縣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褚某、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相關損失。宣判后,褚某和鄭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2020年9月28日,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對二被告人的一審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該犯罪集團其他成員均已另案處理。
法官說法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王迎春表示,本案中,褚某作為犯罪集團的發起者、策劃者以及實際出資者,被認定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控辯雙方均無太大爭議。而對于鄭某是否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及主犯的問題,要綜合全案進行分析,鄭某直接參與該犯罪集團的設立、招聘及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犯罪活動且對整個詐騙集團進行直接指揮,是犯罪集團中的核心人物,在本案中,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均證實鄭某系該詐騙集團的組織、領導者,該詐騙集團所建立的微信群中的群聊內容也能證實鄭某系該詐騙集團的組織、領導者,因此對鄭某也應認定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主犯。
本案中,數十名被害人在案發前無一人察覺被騙,即使被偵查機關通知取證時許多被害人仍處于半信半疑的狀態,所欠缺的警覺性讓人震驚。政法機關將加大對此類犯罪持續打擊的力度,同時也需要人們學法守法,擦亮眼睛,認真甄別,提高警惕。
王迎春介紹,2016年“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中,被害人徐玉玉年僅18歲。該案引發全國對電信網絡詐騙前所未有的關注。2016年12月,“兩高一部”出臺《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給此類案件辦理的法律適用指明了方向。近年來,隨著政法機關對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電信網絡詐騙也呈現出許多新特征、新變種。類似本案中利用網絡迷信來進行詐騙的花樣越來越繁多,包裝也很隱蔽。
由于網絡詐騙常利用廣撒網的方式進行,此類案件大多呈現多人共同作案,且越來越專業化、集團化,也有許多以合法公司的名義暗地實施詐騙活動。審判實踐中,也發現有在求職過程中陷入犯罪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共犯而不自知的情況。因此,“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出要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在實施意見中對明知他人實施網絡詐騙下的七種情形認定共犯做了規定,其中還規定了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意見的出臺對審判實踐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意義,另一方面又給社會大眾普及了在電信網絡中不可觸碰的禁區。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張永增 姚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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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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