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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企業財務風險分析與控制「電商企業財務風險分析與防范」

來源:互聯網 2024-08-13 11:04:05

干貨分享|實戰解析電商行業財稅風險管控電商是借助于互聯網技術實現貨物或服務的銷售乃至線上支付的商業模式,可分為平臺類電商、渠道類電商兩種模式。

平臺類電商:

電商企業并非產品或服務銷售合同的購銷主體,而僅圍繞促成購銷交易提供各類輔助服務:首頁推介、產品或服務介紹頁面的功能插件、資金結算、供需匹配等,如淘寶、滴滴出行、諸葛修車網等。

渠道類電商:分為渠道自建類電商、渠道購買類電商。

渠道自建類電商指自行建立網站并基于該網站實現銷售的企業,既包括傳統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如京東自營等,也包括基于互聯網技術開發銷售的新型產品或服務,如視頻網站、在線教育等。

渠道購買類電商指通過入駐電商平臺購買銷售渠道并在線上實現銷售的企業,如京東入駐商戶、淘寶賣家、美團外賣入駐餐飲企業等。

電商的迅猛發展給傳統市場帶來了強有力的沖擊,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相對于傳統企業,稅法并未就電商企業作特別規定或給予特別的稅收優惠,輿論中所謂的“電商不征稅”是根本不存在的,互聯網只不過是電商企業的工具,電商企業銷售收入,均應照常納稅。

但盡管如此,電商市場也普遍存在一些稅收疑難問題。比如下面這些,我們常見的財稅處理問題:

01、一般業務的稅務處理——以渠道購買類電商為例

例:

F公司是一家入駐淘寶平臺、主營服裝銷售的電商企業(一般納稅人),以下是從它支付寶交易記錄中節選的一筆:

該女裝原價209元, F公司開展滿100減5元促銷活動,折后售價為199元。其中,消費者信用卡付款197.62元,使用積分抵減1.38元。另外,F公司支付 “淘寶客”推廣費9.95元,快遞費7元,商品不含稅進價為150元,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率以17%舉例,現稅率為13%)

F公司該筆銷售的會計分錄為

發貨時:

公司支付寶收到貨款時:

注意:滿100減5元的優惠政策系商業折扣,應按照折扣后的價格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并以折扣后價格或在折扣欄填列折扣金額的方式開具發票。

銷售該商品應納增值稅額

=199/(1 17%)×17%-150×17%=4.66(元)

其他相關公司的會計分錄為

從F公司支付款項備注描述來看,阿里巴巴旗下多個公司均參與到淘寶商城的經營中,并負責不同的項目。

(1)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向F公司提供消費者使用快捷支付取得的的手續費收入,按照“信息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增值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繳納增值稅。

(2)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收取的天貓傭金按“信息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增值服務(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繳納增值稅(積分部分詳見后文)。

(3)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負責收取淘寶客傭金,收取的傭金也需按“信息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增值服務(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繳納增值稅。

02、積分業務

常見的積分業務有兩種,一是甲方獎勵的積分在甲方使用;二是甲方獎勵的積分在乙方使用。

甲方獎勵的積分在甲方使用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會授予客戶獎勵積分,如航空公司給予客戶的里程累計等,客戶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將獎勵積分兌換為企業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費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務。

對此,銷售方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

稅務處理:積分本質上是對未來期限內消費的折扣承諾,會計基于權責發生制原則對積分公允價值予以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積分使用或過期時,再行轉入營業收入,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在稅務處理上,應在商品銷售時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并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下次購買商品時,則按照折扣后(積分兌換后)的實收金額繳納增值稅,積分自遞延收益轉主營業務收入部分不再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

某商品銷售價為11700元,商場返積分給顧客可作為234元使用。商場賬務處理如下(注:增值稅稅率以17%舉例,現稅率為13%):

收到價款時:

兌換積分或積分作廢時:

稅務處理:商場收款時確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銷售貨物收入10000元,同時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元,將來積分兌現時不再確認相應收入,也無需再行計算繳納增值稅。

甲方獎勵的積分在乙方使用——以銀行積分為例

銀行為了鼓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費,聯合餐飲企業推出促銷活動,如客戶消費100元,只需刷卡95元,剩余5元則用積分支付,并由銀行補充支付給餐飲企業。

圖:銀聯卡優惠活動

這里,餐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應按95元確認收入;餐飲企業為銀行收取的5元,不應作為餐飲收入處理。因為餐飲企業并未向銀行提供餐飲服務,而應理解為餐飲企業為銀行提供信用卡市場推廣服務,故餐飲企業向銀行收取的5元應確認宣傳服務收入,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憑增值稅發票計入“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03、刷單問題

出于市場營銷目的,刷單已經是電商慣用手法。電商刷單的常見模式如下:

圖:電商“刷單”模式舉例

稅務處理:刷單僅是資金的流轉,并無實際的貨物銷售,因此并未發生增值稅中銷售貨物、服務的應稅行為,不存在增值稅應稅收入。同樣的道理,會計和企業所得稅上也并未發生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行為,因此不存在收入確認的問題。

另外,由于刷單目的是為了提升網點和產品的關注度,其發生與取得收入明顯具有相關性,因此只要能夠提供刷單支出(包括向刷單勞務費、快遞費、向平臺商支付的傭金等)的合法有效憑據應允許在稅前扣除。

互聯網技術的深入發展,使得電商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也使得企業財稅處理工作越來越復雜。在新的經濟模式下,作為企業財稅管理工作者,唯有不斷學習、創新、思考,將財稅工作前置,才能合理降低企業涉稅風險,讓企業發展得更好、更長遠。

希望這些思考能帶給伙伴們更多的啟示,也歡迎大家隨時交流分享!若你對這篇文章有興趣,可以點贊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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